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1:18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1 條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一、第一項之罰金刑已不符時宜,爰依自由刑之輕重,修正為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為符合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總則編第五章之一沒收相關規定
    之意旨,爰刪除第二項,一體適用本法總則編沒收之相關規定。
民國 90 年 11 月 07 日
一  第一項除修正罰金額外,並修正為結果犯,其構成要件更加具體明確,俾公務員
    易於瞭解遵循,避免對「便民」與「圖利他人」發生混淆,而影響行政效率。  
二  所需「違背法令」,該「法令」係指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
    、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
    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因此,實務上對「違背法令」與「不法利益」之「不法」內
    涵所作之判斷不完全一致,二者即仍有併存之必要,以免日後適用上產生窒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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