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第一項著手實行之行為態樣,宜明確規定,爰明定可罰性較高之「強暴」、「脅 迫」二種行為,並與現行刑法第一百零一條之暴動內亂罪有所區別。 二 第二項之陰謀犯,對於國家法益尚無明顯而立即之危害,可罰性較低,爰刪除陰 謀內亂之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