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法條文移列為第一項。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十條之規定,其立法旨趣既在貫徹男女 平等原則及保護夫妻各有之權益,故此項規定,對於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後修正前結婚 者,亦應有適用,爰增設第二項之規定。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已結婚者,除得適用民法第一千零零四條之規定外,並得以民法親 屬編所定之法定財產制為其約定財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