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葉宜津委員版) 一、我國民法自民國二十年施行以來,即採儀式婚主義,本次修正將儀式婚改為登記 婚,實屬制度之重大變革,故宜明定日出條款,俾行政機關妥為準備及宣導,使 民眾得以瞭解,且不致使新法之適用產生混亂,爰增訂本條規定。 二、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民法修正前重婚者,仍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