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條文移列為第一項。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條已經修正,其新增之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依本條第一項之立法旨趣,於修正前所訂婚約,亦應適用,爰於本條增訂第二項之 規定。
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約之規定,除第九百七十三條外,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訂之婚約 ,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