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之民法親屬編就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亦有增設者,如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七 十九條之二是,則此項規定應如何適用,宜有明文,爰參考現行條文之立法旨趣,加 以修正。
前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 年者,如在施行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施行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