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民法親屬編第四章條文修正之幅度甚大,其中監護事務改由法院監督,刪除
成年監護之監護人法定順序及新增「輔助」制度等修正內容,對監護實務運作影
響深遠,為避免驟然公布施行,相關程序法規未及配合修正及民眾對新制度不明
瞭,衍生適用困擾,宜有適當之準備期間,爰增訂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使
新制運作更為順利。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民法親屬編第四章條文修正之幅度甚大,其中監護事務改由法院監督,刪除
成年監護之監護人法定順序及新增「輔助」制度等修正內容,對監護實務運作影
響深遠,為避免驟然公布施行,相關程序法規未及配合修正及民眾對新制度不明
瞭,衍生適用困擾,宜有適當之準備期間,爰參酌本法第六條之一之立法例,增
訂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