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關於「第八百一十一條」及「第八百一十四條」之用語,應修正為「第八 百十一條」及「第八百十四條」,以求法律用語一致。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關於「第八百一十一條」及「第八百一十四條」之用語,應修正為「第 八百十一條」及「第八百十四條」,以求法律用語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