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4:22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29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在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而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時尚未終了之旅遊,旅客與
    旅遊營業人間之權義關係,其未終了部分宜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新增關
    於旅遊之規定,爰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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