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之民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一有關撤銷使用借貸預約之規定,可釐清有關撤銷 使用借貸預約之爭議,對預約之雙方當事人亦稱公允,是宜使修正施行前後成立 之使用借貸預約一併適用,爰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