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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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12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被害人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為簡便易行之損害賠償 方法。為期修正施行前所發生之損害賠償亦得適用,爰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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