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條第一項「官署」改為「機關」,其理由同民法總則第三十條之修正說明之一 。 二 現行法人登記法規「公布」一詞,已改為「公告」 (如非訟事件第三十九條,法 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等) ,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