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條刪除。 二 現在醫學技術發達,以DNA進行血緣鑑定並不困難,並無血統混淆之虞。 三 依第九九四條但書,一旦懷孕也不得撤銷後婚,則會因違反第九八七條被撤銷婚 姻者,必係再婚而未懷孕者,則其既未懷孕已無血統混淆之虞,其後婚竟遭撤銷 ,顯失公平。 四 即使馬上結婚、懷孕致所生子女受前後婚雙重之婚生推定,亦可提起確定其父之 訴加以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