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一百九十五條理由謂向非對話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如相對人為無行為能 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受之意思表示,不能十分了解,故須其通知,達到於 法定代理人時,始生效力。蓋以保護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利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