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二百八十六條理由謂惡意占有人,明知無占有其物之權利,祇許將 必要之費用,依無因管理之規定,向回復占有物人請求清償,至其所出之有益費,不 在請求清償之列。蓋此項費用,若許其請求清償,惡意占有人可於其占有物多加有益 費,藉此以難回復占有物人,故設本條以杜其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