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二百八十五條理由謂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其占有物所支出有益費, 致使價格增加者,以增加之數為限,得請求清償其有益費,否則回復占有物人,不當 得利,不足以昭公允。但奢侈費為占有人因快樂或便利而出之費用,不能向回復占有 物人請求清償,權衡事理,可以推知,無須另設明文規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