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修正條文第九百四十九條,爰將本條適用範圍擴張及於「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 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占有人」修正為「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另配合原 條文第九百零八條規定,將「無記名證券」修正為「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