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7 19:52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51 條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為配合修正條文第九百四十九條,爰將本條適用範圍擴張及於「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
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占有人」修正為「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另配合原
條文第九百零八條規定,將「無記名證券」修正為「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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