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9.21 13:11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50 條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為配合原條文第九百四十九條之修正,本條爰配合修正,增列「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
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亦適用無償回復之例外規定;「占有人」修正為「現占
有人」。又現行規定「公共市場」易誤解為僅指公營之市場而已,惟推其真意,舉凡
公開交易之場所均屬之,拍賣或一般商店亦包括在內,為避免誤解,爰將「拍賣或公
共市場」修正為「公開交易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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