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原條文第九百四十九條之修正,本條爰配合修正,增列「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 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亦適用無償回復之例外規定;「占有人」修正為「現占 有人」。又現行規定「公共市場」易誤解為僅指公營之市場而已,惟推其真意,舉凡 公開交易之場所均屬之,拍賣或一般商店亦包括在內,為避免誤解,爰將「拍賣或公 共市場」修正為「公開交易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