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二百九十三條理由謂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應聽其選擇,或僅主 張自己之占有,或並主張自己之占有及前主之占有,以享有取得時效之利益,何則, 取得時效之完成,其期間內,本無需一人為占有人也。至占有之種類,依現占有人與 其占有物之關係而定,故前主雖為惡意占有人,而其繼承人或受讓人為善意時,仍以 善意占有論。若繼承人或受讓人,並主張前主之占有及自己之占有時,不得將其瑕疵 及惡意等置諸度外,否則超越前主之占有範圍,殊覺不當。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