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占有之事實,須依管領目的物之交付而成,目的物不交付,自無從辨認其占有事 實之果否存在,故本條規定移轉占有,必同時交付其目的物方生效力。但為事實便利 起見,凡簡易交付、改定占有,均可發生效力,故又準用本法第七百六十一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