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典權之特質,即在於出典人保有回贖之權利,故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間屆滿後 ,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典權人不得拒絕。若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 而不回贖者,應使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所以使權利狀態,得以從速確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