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04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12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謹按典權約定期間不得逾三十年,其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蓋以典權之存續期 間,不可漫無限制,致礙社會上個人經濟之發展。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