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48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03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謹按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出資人非經質權人之同意,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
更。本條設此規定,蓋以保護質權人之利益也。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