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第八百八十五條第二項之修正,本條爰予修正,並作文字整理,合併為一項。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條理由謂動產質權人,向出質人返還質物時,應使其動 產質權消滅,庶第三人不至有不知其質權之存續,致蒙不測之損害。此本條所由設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