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18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9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謹按動產質權之效用,原為擔保債權,其所擔保之債權消滅,其質權亦同時消滅。故 質權人於質權消滅時,應將質物返還於有受交付質物權利之人,如有出質人或質物之 所有人等是。此本條所由設也。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