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35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94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謹按依前二條之情形,質權人主張拍賣質物時,應先期通知出質人,使出質人不願拍
賣其質物,得設法清償其債務,俾有迴旋之餘地。若質權人不通知而逕行拍賣,則出
質人難免不受意外之損失,殊非法律之平,故為保護債務人利益計,特設本條之規定
。但有不能通知之情形,自不受本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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