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刪除第四章「永佃權」及新增第四章之一「農育權」修正文字及標點符號。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條理由謂地上權、永佃權及典權,與土地之所有權,同得 獨立讓與於他人之物權也。故使其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以增進交易之便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