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物賣得價金之分配次序,法律不乏另有規定者,如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一項 、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本法修 正條文第八百七十條之一、第八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等是,為期周延,爰增列「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語,以資配合。 二、現行條文中所謂「按各抵押權人之次序」云云,究竟指何種次序而言,又末段「 其次序同者,平均分配之」,文義亦不甚明顯,易生爭議,爰予修訂,以期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