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理由謂不動產之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但使不至害 及抵押權人之利益,得將其不動產讓與他人。故為抵押物之不動產,縱已讓與,而抵 押權之關係,依然存在,毫不受其影響。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