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一百七十八條理由謂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之受領為必要。故受此意思表 示之相對人,明知表意人無受其拘束之意者,應使無效外,其表意人雖無欲為其意思 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相對人仍信其有受拘束之意者,其意思表示仍為有效,蓋以維持 交易之安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