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章名修正。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理由謂地役權者,為供需役地便益而存之物權也。故地 役權應從屬需役地不得分離,當地役權移轉時,若當事人間無特別約定,應與需役地 之所有權一併移轉,惟不得僅以地役權讓與他人或以其為他權利之標的物。此本條所 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