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27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41-3 條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區分地上權如為第三人之權利標的或第三人有使用收益權者,法院依修正條文第
    八百四十條第四項定該地上權延長之期間時,勢必影響該第三人之權利,為兼顧
    該第三人之權益,法院應併斟酌其利益,以期允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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