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人類文明之進步,科技與建築技術日新月異,土地之利用已不再侷限於地面 ,而逐漸向空中與地下發展,由平面化而趨於立體化,遂產生土地分層利用之結 果,有承認土地上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地上權之必要。爰仿日本民法第二百六 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立法例,增訂「區分地上權」之定義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