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五十六條理由謂分割,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為之,若因分割而歸 屬於共有人中一人之物,依分割前發生之原因,被第三人追奪或發見藏有瑕疵,是分 割之部分與應有部分不符矣。故本條使各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與賣主負同一之擔保 ,以昭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