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理由謂各共有人,於不害他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內,得行 使其權利,故共有人得將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以其應有部分供擔保之用,且共有 人之債權人,得扣押其應有部分。但變更共有物, (變更物之本質及其用法) 或讓與 他人或以其供擔保之用,必須他共有人同意,始能為之。故特設本條以定其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