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10.05 11:49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18 條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本條意旨在規定共有物使用收益權能之基本分配,若共有人在此基礎上已有分管協議
,法律自應尊重。縱使各共有人依該協議實際可為使用或收益之範圍超過或小於應有
部分,亦屬契約自由範圍。至其效力是否拘束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則應依修正條文第
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而定,爰仿修正條文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加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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