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七條理由謂凡讓與動產之所有權時,若讓與人有移轉其所有 之權利,則受讓人因讓與之效力取得所有權,此當然之理。然有時讓與人雖無移轉其 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不得藉讓與之效力取得所有權,而可藉占有之效力取得所有權 ,如是始能確保交易上之安全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