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 配合新增第四章之一「農育權」及修正第五章章名「不動產役權」與條文,而修正本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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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為調和相鄰關係之利用與衝突,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相鄰關係規定不僅規範相
鄰土地所有人間,即地上權人、地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
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間,亦宜準用,爰增訂本條規定,以符民法規範相鄰關係之
宗旨,並期立法之精簡。至於建築物所有人為土地之利用人,當然有本條之適用
,不待明文。又本條所謂「準用」,係指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始得準用,
故何種情形可以準用,應依具體個案分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