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0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96-2 條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房屋以外建築物之價值亦有超越房屋情事,事所恆有。如對該等建築物之越界建
    築一律不予保障,亦有害於社會經濟。惟建築物之種類甚多,如一律加以保障,
    亦將侵害鄰地所有人之權益,故權衡輕重,以具有與房屋價值相當之其他建築物
    ,例如倉庫、立體停車場等是,始得準用前二條之規定,爰增訂本條規定,以期
    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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