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條文規定鄰地使用權以鄰地所有人在土地所有人疆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 」為要件。惟事實上營造或修繕者,不以建築物為限,尚有其他工作物例如圍牆等是 ,於營造或修繕時,亦有使用鄰地土地之必要。為期周延,爰仿日本民法第二百零九 條第一項規定,增列「或其他工作物」,以達經濟利用之目的。又為求用語一致,爰 仿土地法用語,將「疆界」修正為「地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