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以符合法制用語,並酌作標點符號之修正。
謹按土地之所有人,得禁止他人入其地內,以維持其所有權之安全。惟依地方之習慣 ,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取枯枝、枝幹,或採集野生 物,或放牧生畜者,或他人有通行權者,或依特別法之規定,他人能入其地內者,均 不得禁止,蓋不背於公益之習慣,及特別法之規定,無須以本法限制之也。故設本條 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