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配合第七百七十五條、第七百七十八條,爰將「高地」、「低地」等文字修正為 「鄰地」,俾求用語一致。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零五條理由謂高地及低地之所有人為疏水,故於自己土地上設工 作物,其他之土地所有人,為使水通過得使用之,否則必更設置同一目的之工作物, 曠廢財物殊甚。故使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過,得使用高地或低地所有人所設 之工作物,並按其受益之程度,而負擔該工作物設置及保存之費用,於理尤為洽當。 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