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零二條理由謂土地之蓄水、排水、或引水等工作物,因破潰或阻 塞,至水氾濫流溢者,其損害必及於他人之土地,他地所有人雖有承水之義務,然必 令其受此損害,是加重其義務矣,故特設本條,使土地所有人,為必要之修繕。而其 費用之負擔,若另有習慣者,自應從其習慣,若別無習慣,則應由土地所有人以自己 之費用,負修繕之義務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