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九百八十二條理由謂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其為標的物之他種物權同 歸於一人,亦應用前條之例而消滅。例如甲以其地上權抵當於乙,其後甲為乙之繼承 人,則乙之抵當權,因混同而消滅。然甲若先將其地上權抵當於乙,乙為第一抵當權 人,次又將其地上權抵當於丙,丙為第二抵當權人,其後甲為乙之繼承人,則甲於乙 之第一抵當權存續有法律上之利益。故不因混同之故,而使其消滅。此本條之所由設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