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保證人就定有清償期限之債務而為保證者,若債權人允許債務人延期清償時,此 種延期清償之允許,對於保證人之效力若何,不可不有明白之規定,俾免無益之爭論 ,故本條明示應以保證人之意思為準。如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延期清償之允許,不表同 意,則主債務延期,保證債務消滅,保證人即不再負保證責任,蓋債權人自己拋棄期 限之利益,應不使保證人因此而受不利之影響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