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主債務定有期限,而保證未定期限者,保證人得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定一個 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若債權人 不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應使保證人得免除保證責任,以保護保 證人之利益。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