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10.18 21:16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46 條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刪除原條文第二款「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
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之規定,但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者,不在此限;促使債
權人之求償仍應以主債務人為第一順位,以提升保證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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