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主債務人對債權人有債權者,保證人得否以之主張抵銷,學者及實務見解不一。
為避免保證人於清償後向主債務人求償困難,爰增列本條。
【參考資料:行政院、司法院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主債務人對債權人有債權者,保證人得否以之主張抵銷,學者及實務見解不一。
為避免保證人於清償後向主債務人求償困難,爰參考日本民法第四百五十七條第
二項之規定,增列本條,明定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以杜爭議。
審查會條文說明
照行政院、司法院案條文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