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本條第一項係規定支付終身定期金之方法。又依其生存期間而定終身定期金之人 ,如在定期金預付後屆滿期前,而一方死亡應使其債權消滅者,債權人能否主張有按 照日數請求終身定期金之權,或有請求全期間終身定期金之權,亦不可不規定明確。 故斟酌當事人之意思,特設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