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八百四十九條理由謂終身定期金契約,得以債務人、債權人或第三人生 存之期間為期間,然其期間若無特別約定時,視為約定以債權人生存之期間為其期間 。又契約所定之金額有疑義時,若無特別約定,應推定其為每年應給付之金額,蓋以 其最協於當事人之意思。至終身定期金之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之生存期間為期間 者,以無特別約定為限,得移轉於債權人之繼承人,此亦當然之事,不必以明文規定 也。